华东理工大学工程硕士生双导师指导制暂行规定

(1999年10月制定)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与工学硕士学位处于同一学位层次,但工程硕士生的培养目标、学习方式与工学硕士研究生有所不同。工程硕士应更擅长于工程应用,所以构筑工程硕士的知识结构和其能力的培养必须依托于工程。鉴于工程硕士培养的特定性,采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制(简称双导师制),是确保工程硕士生培养质量的有效方法。


一、双导师的确定

学校导师由具有指导硕士或博士研究生资格的人员担任。学校导师应在工程硕士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内采用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

企业导师由工程硕士生所在单位推荐从事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企业导师原则上应在工程硕士生入学后第一学期结束前确定,并填写《华东理工大学工程硕士生企业指导教师情况登记表》,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双导师的责任

在整个工程硕士生的培养过程中,学校导师主要负责工程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学位论文选题(会同企业导师),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理论部分的指导等。企业导师主要负责工程硕士生在工程技术实践与工程管理实践活动中能力培养、学位论文选题与学位论文实践部分的指导等。学校、企业导师应经常交流情况,切磋经验,互相配合,共同制定培养方案,从而保证工程硕士生培养质量。


三、学校、企业导师的变更

学校、企业导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应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学校导师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导师,应由本人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新企业导师会签接受,所在单位和对应的工程领域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四、企业导师的聘任

企业导师一经确定,由各学院颁发聘书。


五、其它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网页发布时间: 2019-05-14